山西太原:交通违法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替代他人“销分”将暂扣驾驶证
央广网太原4月12日消息(记者贺威通太原台记者赵添)《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于5月1号起正式实施。《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等内容,而其中交通违法纳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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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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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太原4月12日消息(记者贺威通 太原台记者赵添)《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于5月1号起正式实施。《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等内容,而其中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代替他人“销分”牟利要受到相应处罚等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条例》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这也就是说,政府牵头、交警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已经由法规的形式正式进行了明确。